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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认定?广东4部门联合出台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珠海市启雅幼儿园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4日


近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对认定范围、机构、依据、程序等提出要求,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意见》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小编摘录了《意见》部门内容供各位参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全文。


 

《意见》适用哪些人群范围?

《意见》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儿童。


 

哪些机构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应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包括年级长(主任)、班主任、学生管理人员、家长代表、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困难等级认定的学生和家长应回避,具体产生方法由各地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哪些机构负责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高校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哪些依据?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哪些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公章的《申请表》,以及民政、残联等部门有关意见,对申请学生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省属中职和技工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经公示、建档后再报上级部门。


4.公示。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小组提出。认定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认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议。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按所属关系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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